苏州国资委出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苏州国资委近期出台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选聘办法包括总则、备选库管理、选聘方式、执业质量后评价及奖惩、执业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用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八章三十六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选聘办法,苏州国资委将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业项目的质量管控:一是建立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业项目的质量后评价制度。选聘办法明确,苏州国资委通过项目验收、质量综合评价、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受聘会计师受托执业项目进行年度评价。二是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相应的奖惩。选聘办法明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个年度受托执业项目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下一年度选聘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若是连续三个年度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下一年度可直接聘用。选聘办法同时明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年度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等,则会受到解除聘用关系、从备选库中退出、在一定年限内直至终身不再选聘的惩处。三是建立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保证金制度。选聘办法明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业项目服务费用总额的20%作为该项目执业保证金予以留存,延期一年支付。苏州国资委依据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业项目的复审结果,视情返还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的执业保证金;如果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受托执业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是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酌情扣减执业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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