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市乱收进场费视为商业贿赂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宁望鲁透露,1993年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修订完毕并送往国务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有望近期公布,超市等卖场乱收进场费将被看作商业贿赂。
不找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超市乱收进场费将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对于修订的具体细节,宁望鲁透露称,之前有媒体公布过超市的收费细节,在各个超市(含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合同外收费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出来,如所谓的条码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人员管理费等。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多的有两百多种。
而收取来的进场费,超市有的则根本就未使用过,最后成为超市的利润。对于超市中存在的乱收费问题,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了执法部门查处上的困难。
而在新修订的草案中,将超市乱收进场费问题,作为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区分。新法实施后,超市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将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另外,超市不找零或用等价货物替代找零等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进行打击和规范。
跨行业合谋定价可罚千万
据悉,新法中,为了阻止市场垄断以保护中小企业及市民利益,将由物价、工商等部门重点调查任何行业或跨行业的合谋定价、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及分配市场等行为,违者将处以重罚,最高罚款高达一千万元。
另外,在今年年底还将出台三个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具体细化执法细则》、《查处反垄断案件有关规定》、《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加强对市场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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