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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将实现医保报销补偿与救助同步结算

2010-01-18 16:17 来源:成都日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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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减少助医环节方便城乡困难群众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在看病就医时将享受“随来随看,随走随结”的“一站式”服务,实现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

  参保救助对象

  可享受“随来随看随走随结”

  以前,救助对象生病住院往往需要自己先行垫付费用,等出院后再申请救助。

  实现“一站式”服务后,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时,在医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救助身份后,由医院直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并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全额资助住院起付费后,再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真正实现“随来随看,随走随结”。

  如果属于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入院时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出院后90天内凭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自收到递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报街道或乡镇审核,街道或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救助金

  每年一次性发给低保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可在出院后90日内,凭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区(市)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救助。

  另外,在门诊救助方面,每年年初由民政部门将门诊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上年12月登记在册的低保对象。

  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站式”同步结算的启动,不仅可以减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许多繁琐程序,更为困难群众得到医前救助提供了便利,从而更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患病后救助时间较长、治疗费用多窗口结算等问题。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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