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调控楼市新政出台 无证明的改善型住房算二套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意见中明确,云南省将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二套房贷政策,应用差别化利率,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未还清原住房贷款,且不能提供自住改善型二套住房有效证明的借款人,不得享受首次贷款优惠政策,一律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此外,意见中还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住房税收政策、商品房转让管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土地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意见中指出,我省力争到2012年,基本解决31.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供房供应
增加中小套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意见中明确,要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按照促开工、促上市要求,对正在报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正在报批项目,各级国土、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审批进度,特别是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审批完结。对达到预售条件的项目,应尽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销售。
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有效改善供应结构,合理控制供应时序,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对房价上涨偏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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