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4.5亿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为进一步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省财政不断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争取纳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范围。2009年共争取专项资金4.5亿元,对电力、水泥、钢铁、焦炭、酒精、造纸、玻璃、柠檬酸等8个行业、71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了奖励。上述企业2009年共淘汰落后产能电力108万千瓦、钢铁179.6万吨、水泥735.5万吨、焦炭15万吨、玻璃180万重量箱、造纸6.8万吨、酒精5.9万吨、柠檬酸0.4万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安置职工、转产、化解债务和政府强制关闭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对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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