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医保最低划账基数调为1060元
近日,沈阳市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原来按最低基数划账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每月金额也将随之有所提高。
近日,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8号),做出了上述规定。
此前,在《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曾规定,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
2009年,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经调整达到1060元,因此,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通知》要求,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月平均养老金为1060元,2010年个人实际养老金低于上年平均养老金的,以1060元/月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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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医保 不设待遇等待期
今后,凡是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新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停保后续保,从缴费次月起就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待遇等待期。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解释,取消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等待期,是为解决好特困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使其尽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前,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4号)中的规定,已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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