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新设金融机构最高补助限额为500万元
为优化泉州市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壮大金融服务业,日前泉州市下发了《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今后在泉州设立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享受资金补贴及购地、购房、租房等相关优惠,本地金融机构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享受补助。符合条件的单位须根据相关材料在一年内提出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补助、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泉州。
新增年度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获分档奖励
据悉,今后在泉州市新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将得到30万元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就增加5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总部在泉州以外的金融机构在泉州设立、经营业务覆盖周边地市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单独设立的信息技术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均可获补助30万元。另外,总部在泉州以外的金融机构如果在泉州新设立市级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将一次性得到补助20万元,在泉州设立银行代表处也将得到10万元补助。
此外,泉州市还将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对新增年度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给予分档奖励,主要奖励机构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具体如下:2009年贷款余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的金融机构,每增加5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20万元奖励;2009年贷款余额在20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每增加20亿元余额,给予20万元奖励;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的单位,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
新设立金融机构享受购地、购房、租房优惠
在泉州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如要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后,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建设经费补助,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购买办公室用房,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价格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租用办公房,金融机构总部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给予补贴;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若新租自用办公房的价格低于房租市场指导价,则以市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本地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享受多种优惠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泉州市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将得到30万元补助。
泉州市金融机构如果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将享受多方面优惠: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人才住房、安家补贴或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同时还可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享受泉州市相应医疗待遇,赴国(境)外培训将纳入泉州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可优先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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