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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属企业将建3万套经适房安置无房职工

2010-03-23 15:20 来源:海口晚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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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召开的省属国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从2010年开始,省属国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设2-3万套以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基本完成集中成片的省属国有工矿、港区、农林场的棚户区改造及危旧住房改造,使省属企业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

  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吕宜勇说,到2008年底,省属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任务已基本完成,近6万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社保待遇问题得到解决。但相当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宿舍区的原职工住户、退休人员比较集中,棚户区、危旧房等安全隐患突出。

  吕宜勇表示,省国资委将省属国有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列为今后3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建设保障性住房,省属企业将立足于盘活现有土地资产,开发利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剥离的职工生活区、宿舍区等非经营性土地资产,重点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通过参与托管企业、有关企业的资产整合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的土地资产建设保障性住房。但省属企业不得通过市场竞价购买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政府要求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购房资格需公示确认

  据介绍,省属国企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将按照住房保障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实行每户职工家庭只能申购一套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原则。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供应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的职工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危房户和规划拆迁户,以及特殊困难群体。其他供应对象只能按限价商品房或普通商品房价格供应。

  职工申请购房资格认定,需进行公示确认,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备案。住房困难职工在申购时需提供本人家庭户口本,本人和配偶身份证,缴存社保费用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职工与配偶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应提交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或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军转干部、退伍人员申请购房的,应提交原服役部队团级以上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住房补贴或未享受过房改实物分房的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相关证明材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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