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政策
记者从市清欠办获悉,我市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政策作出调整。
市清欠办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对连续三年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市施工企业,从第四年度开始,从缴存的定额工资保证金中退还50%,连续六年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连续发生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本市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提高50%,在增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市清欠办将其列入“建设领域不诚信单位名单”,限制其投标资格;对外市施工企业清出邢台市建筑市场,并建议其注册地清欠部门增收其工资保证金数额。两年后,根据其注册地清欠部门出具的无拖欠证明,才准许进入邢台市建筑市场;对外省施工企业清出邢台市建筑市场,并建议省清欠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两年后,经河北省清欠办同意,才准许进入邢台市建筑市场。
此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凭证,不能提供缴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部门将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有关部门可以将保证金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因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补全保证金数额。对于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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