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工资上调200元
省人社厅:试用期工资须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4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5月1日起,我省继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高一档每月增加200元。
据了解,现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为700元、600元、520元和45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和6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分别增加2元、1.5元、1元和1元,依次为9元、8元、7元和6.5元。
该厅总会计师蔡伟表示,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基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明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省地区生产总值连续两年超万亿,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连续6年上调等诸多因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强调,试用期的劳动者,只要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所支付的工资,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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