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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限额

2010-04-07 16:34 来源:云南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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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6日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今年将调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限额。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9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889.00元,月平均工资为2491.00元。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2010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五倍,即12455.00元;月工资标准超过五倍最高限额的仍按12455.00元缴存。

  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应将超过三倍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报纳税。据介绍,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是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数据,2009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每月680.00元,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为每月610.00元,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按照《实施细则》规定,2010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该负责人还介绍了基数调整相关事项:

  ●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及事业单位,须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缴存基数后,再到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 在建设银行各缴存网点,工商银行昆明宝善分理处、昆明银通支行、昆明海口支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可直接到缴存网点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 缴存基数调整后,2010年1~3月少缴的单位,可在核定缴存基数后进行补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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