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下发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指导意见
4月6日,我省下发了《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和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根据《意见》,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将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依法评估,由当地政府确定。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产权调换,分段计价”的方式执行。以原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免缴房屋结构差价;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分段计价的方式由被拆迁人交付购房款,其中保障性安置住房,户型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交付购房款,户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户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房屋限定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被拆迁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
持低保证者优先安置
《意见》规定,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建设成本交纳超面积部分购房款,也可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及以下的,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人口在3人(含3人)及以上,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政策。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意见》同时对无证照房屋处理做出相关规定,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如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具有拆迁范围内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给予救助补贴;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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