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每月最低须缴610元
4月7日,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将对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数上限可达12455元,比2009年的10905元高出1550元。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今年将调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限额。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9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889元,月平均工资为2491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2010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12455元;月工资标准超过5倍最高限额的仍按12455元缴存。
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应将超过3倍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报纳税。同时,缴存基数调整后,2010年1—3月少缴的单位,可在核定缴存基数后进行补缴。
2009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除东川区)和安宁市;二类区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各县及东川区。按照《实施细则》规定,2010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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