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调整
4月29日,遂宁市城镇居民医保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办法出台。根据《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市内三级医院不得低于350元、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00元、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低于50元、市外定点医院不得低于600元。各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的病人一个自然年度住院只计一次起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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