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浙江省政府发文要求,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
浙江省规定,购房者通过实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委托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在刚刚过去的4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业内人士认为,浙江省的这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新政是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的呼应与落实。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浙江省这次出台的房地产新政中则用了一系列“不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为配合购买商品住房“实名制”等一系列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浙江准备加快全省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和信用制度建设。一方面,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批露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另一方面,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同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会同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价格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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