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建商品房及经适房须配建廉租房
在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召开的第四十次常务会上,原则通过了《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凡在市区范围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分别按不低于5%和1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从6月1日起将试运行。
商品房项目 配建比例不低于5%
按照该《意见》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建设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方案,明确是否配建,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均以出让(或划拨)的地块上建设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为依据。
据悉,具体的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单套建筑面积 30至50平方米
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廉租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不配建的将不返还廉租房建设资金
据介绍,石市将在项目开发前置和后置条件上对开发单位加以约束,以保证廉租房建设落实到位。
中标的项目开发单位在拿地前,按应配建廉租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存入该中心资金专户,并出具缴纳凭证。
对于不配建廉租房的项目,所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予退还,记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由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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