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户每月6元
我市城市中心区自2010年4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收取,每月6元。据了解,6月起,居民将在联合收费处缴纳水电煤气费时同时缴纳这笔费用,原每月2元的卫生费废止。市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昨日表示,该费用将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据了解,自2002年起,国家有关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知要求,设区的城市要在2008年年底、县城和建制镇要在2009年年底前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据悉,国内许多城市都已陆续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让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充分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昨日进行了联合解读。
我市四区生活垃圾日均产量1800吨,每年需1.2亿元用于收、运及处理环节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和其他非生活垃圾。据市环卫处统计,我市四区生活垃圾日均产量达1800吨,而每年用于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约1.2亿元。根据初步测算,我市一年可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约9000万元。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三部分的费用组成,其收费标准主要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减免。收费部门实施收费,须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居民按户征收,每户每月6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城市中心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由原每户每月2元提高到每户每月6元;城市单位,由原按重量收取垃圾托运费,现按两种方式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是按人数收费,从每人每月0.5元至3.5元不等;二是按经营面积收费,从每月每平方米0.5元至4元不等;建筑垃圾和渣土,按排放量每吨3元计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在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建环卫部门负责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在联合收费处集中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的居民,在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缴纳;城市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未在联合收费处集中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的城市居民,由市城建局所属的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今后将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没有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之前,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按现行作业体制管理,垃圾袋及人工费继续按现行办法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居民和单位生活垃圾的运输、处置由市城建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处置、买卖、转移生活垃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院内和楼道的清扫保洁继续坚持自愿原则,谁服务谁收费,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行收取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相关的费用
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之日起,市政府《转发市城建局等部门关于开征城市居民卫生费的请示的通知》(大政发[1995]133号)和《关于调整单位垃圾排放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1997]93号)以及《关于对建筑垃圾排放场平整实施有偿服务的批复》(大价费字[2000]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核定大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大价发[1996]98号)和《关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装卸费和运费标准的批复》(大价工字[2000]20号)等文件中除单位旱厕清运处理费、化粪池掏挖清运费、粪便清运装卸费和运费以外,所有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收费全部废止。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行收取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费用。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为改变现阶段大连的生态环境,单靠政府财力,无法有效解决,必须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因此按照国际社会“谁污染谁付费”的通用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必要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8号)。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环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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