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政府出台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社区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近日,达州市正式出台了《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居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城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与管理社区集体资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行使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帮助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能力。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指导、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行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社区集体资产。
该《办法》规定:凡涉及社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应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并获得过半数通过。一是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等)的确定;二是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处置;三是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社区集体资产用于担保;四是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五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需要决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该《办法》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答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责任。
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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