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记者5月31日从劳动部门获悉,山东省烟台市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小时工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
自5月1日起,烟台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92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760元。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20元的地区每小时9.6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地区每小时7.8元。
据介绍,小时工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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