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600元
本报讯 记者钟先海报道: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适度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我省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这是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根据新标准,我市属于三类区域,最低工资由480元/月、5.4元/小时,调整为600元/月、5.7元/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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