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江苏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设置偏多、项目分散、监管乏力、退出困难、绩效不优等问题,6月10日,江苏省政府第63号令正式发布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在全面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重点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程序。明确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要求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内需要调整、执行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规定报批或重新申请设立;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是设立了专项资金年度目录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后报省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以保证专项资金进退机制的正常运转。
三是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融入到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这是该办法在全国同类立法中的一项创新。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江苏省在财政支出方面的立法空白,是实施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体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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