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扶持微型企业
6月7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我市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等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其企业注册资本的30%-50%。另外这些企业还将获得税费返还、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扶持微型企业有利于促进民生,激发经济社会活力
黄奇帆表示,扶持微型企业是一个民生问题,对金融危机后启动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
早在去年12月,黄奇帆在工商部门调研时就指出,要“培育微型企业、促进百姓创业”,并提出了“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基本构想。
此后,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召集财政、人力社保、地税、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雇员20人以内为微型企业
参考国外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意见》将微型企业定义为: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被确定为“九类人群”,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1+3”扶持模式
借鉴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意见》确立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
根据这一模式,《意见》提出了我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首先是财政补助政策。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的30%-50%以内。其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
其次是税收返还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
第三是融资担保政策。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市政府指定专门的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至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是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为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还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微型企业扶持工作制度,协调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微型企业相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马正其、童小平、谢小军、周慕冰、谭栖伟、刘学普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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