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这次《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对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的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这种变化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这次个税改革最明显的变化,一是强化自行申报制度,二是实行双向申报,通俗地说,就是给钱的和拿钱的都得申报。以前人们一般只在一个单位拿工资,收入基本上来自于一个地方,一般实行代扣代缴制就可以了,按说不需要自行申报,当然也就不必有什么双向申报。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在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征管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一些富人,“为富不露”、“为富不税”,这样,原来规定只在一个单位代扣代缴显然不适应形势需要,这就有了强化高收入者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的个税新制度的出台。
应该说,新制度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甚至十分严厉的。按照规定,纳税人本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客观上形成了高收入者的双重申报,形成对纳税人的交叉监管,堵塞了税收征管中的一些漏洞。税务机构可以较准确地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对税源的控制比以前会有明显增强。纳税人,特别是富人阶层偷逃税的机会减少,难度增大,他们将面临比过去严格得多的个税监控。这就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个税征收的“老大难” 问题——“富人”逃税和轻税收负担的现象将得到一定的遏制。
新制度出台显示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此番确实下了很大决心,要让新制度的实施更为有效,以改善我国历来税收征管粗放、税源控制不力的局面的。但说“根本性的变革”就有点过了。新办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过渡,从这个意义应该说是一个积极的变化。但在我看来,合理完善的税制本来就应该是这样子,或者说应该更完善合理。富者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税的精髓就体现在这里——公平。没有公平,怎会有和谐社会?
问:《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最受舆论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纳税申报。这个12万元的规定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这个问题应当由制度的设计者来回答,不过在我看来,这应当是个粗略计算出来的数字,目的只是让税务部门有一个查询依据。制度的设计者大概认为这大体符合目前中国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一个月一万元,加起来12万元,应该是这样吧。问题是我国东西部的总体收入有明显差距,不同阶层的个人收入有明显差距,因此所谓高收入者,很难在全国被统一界定,但作为法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根据比较普遍接受的看法,所谓高收入者,应该是人均收入的10倍。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800多元,这样看,12万元的“富人标准”也还不大离谱。前些时候我国规定名表征收消费税,也是以一万元为标准,一万元以上的才征收,那也是个估算出来的数字,大体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而已,并不是非常严格。
问:在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下,统一按照这个数字规定是否真正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状况?
答:谨慎地说可以,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税收监控历来很弱,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但总起来看实施后情况会稍好一点。当然,税收征管是个很复杂的事情,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这一个制度上。
我国目前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仍然相当大,一个人月收入2000元在北京就能解决温饱问题,但在西部一些地方就可以成为高收入者,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法,北京穷人缴的税可能比农村的富人要多得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如果允许地方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和一定的浮动范围。比如根据价格指数调整,建立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级距、费用扣除等与价格指数(通货膨胀)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弹性空间,每年由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增长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可能更符合我国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情况,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这样做好像也有问题。如果由各地自行决定征税标准,每个人当然希望按照高收入地区的标准缴税,又难以阻止跨省区的收入支付行为,还是会导致新的不公平。真是任何事情到了中国都会变得异常复杂。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基本消除了地区差距以后才有可能。
问:与国外相比,我们这个规定还存在哪些可以改进之处?能否更加细化?
答: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制度规定上仍有明显的疏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才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仍由其单位等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不必自行申报,这会给收入来源并不透明的高收入者留下逃税的漏洞,他们仍有机会隐瞒应税额度,偷逃税款。所以我估计一些新的偷逃税现象会出现,税务机关对此应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准备。
此外,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但像北京、上海、广州这些特大城市居民个人收入的平均水平肯定要高些。年收入12万元,在北京也就大体相当于一个白领阶层人士的年收入水平,说起来实在算不上什么“高收入者”。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目前真正的高收入者实际上是那些垄断行业的“企业家”和“从业人员”,那些获取暴利的房地产老板、煤老板,还有那些靠贪污受贿发财的腐败官员,他们或不想“自行申报”,或不敢“自行申报”,税务部门能确保把他们的税征上来吗?毕竟监控不可能无处不在。
以我国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水平和人员素质,实行纳税人个人申报纳税,至少从目前来看难度还相当大,执行起来肯定有相当的困难,这一点税务机关自己心里最有数。不管怎样,不能约束来约束去,约束的还是那些平日里规规矩矩干活儿领工资的工薪者,而富人们在满是漏洞的税制面前还是可以轻易逃之夭夭。这就是制度规定上有问题了。政府应考虑在个税的制度规定和机构建设上做进一步完善,至少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
实际上这也是征纳双方“博弈”的一个过程,新制度出台给征纳双方都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要有效提高征管水平和税务人员的素质;另一个方面则要学法、知法、遵法,做一个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真正的纳税人。在这个过程中,征纳双方都设法锻炼自己,提高自己,我国的税收环境和秩序就有可能得到较大的改善。
问:天上不会掉馅饼。现代国家税收理论告诉我们,公民缴税的目的在于购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真正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最根本的是保证政府提供合格、及时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保证税收用之于民。那么,怎么样保证税收用在政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呢?
答:从根本上说,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构建一个公正的、民主的、法治化的和真正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体。要明确政府处于宪法之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之内活动,它的基本职责或是说法定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除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没有其他存在的理由。要在国家的宪法和税法当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各种权利,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必须尊重和履行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