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建设项目未纳入部门预算内,项目预算不够精细、全面。
从2000年开始,海事系统各单位开始编制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质量逐年提高,但是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的项目预算却不够完整、精细。对各直属海事局及其下属海事局来说,基本建设类项目预算没有纳入各单位的年度预算内,导致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与预算脱节。
(二)项目前期费用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
项目批复前,必须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上级部门审批,但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却没有资金渠道,从基本支出开支不合适,应该从项目支出开支但项目尚未批复。实际操作上就出现了先行垫支,待项目批复后再冲还的情况。但项目一旦落空,这种垫支就存在前期费用无从解决的风险。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力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本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来实施管理,但由于各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建设项目资金被挪作他用或存在长期未收回的债权。项目概算与决算有较大出入,概算调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时,各单位存在“重申请项目,轻项目实施”的问题,项目进度缓慢,竣工决算率低。
(四)项目结余资金没有及时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目前这一规定尚未真正落到实处,近两年的决算已经对项目完工结余情况进行了披露,但没有对资金进行最后处理。
(五)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相对较弱,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相对于船舶港务费资金和船舶吨税资金的监督管理而言,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核监督作用来得到充分发挥。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基建财务人员只停留在会计核算中,很少参与基建工程的全程管理,财务人员普遍缺乏基建工程项目概算、工程预(结)算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谈不上会计事前参与监督、事中参与管理的问题,严重削弱了会计审核监督职能。
二、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 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重视不够
首先是各单位重视不够,有些单位重视上项目,轻视项目管理;重视项目前期过程,忽视项目建设中和建设完成的管理,尤其重视项目的形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则未引起重视;有些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审批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而不是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其次,是审计监督部门重视不够,无论是年度收支审计还是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都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缺乏深入细致的审计与检查。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不健全
海事系统没有一套结合本系统单位管理实际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未能对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收入支出管理、结余的收缴、资产交付使用、资产负债管理、竣工决算编报及审批等问题进行规范。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及培训
首先,系统财务人员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不够熟悉。现行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法依据是财政部印发的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依据是财政部2002年修订并施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而近几年来,海事系统各单位财务人员出现了大量的新旧更替,另外由于体制改革还从地方划转过来一些财务人员。这些新的财务人员对制度不熟悉,执行情况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糊里糊涂地沿袭传统的不规范做法却全然不知。其次,基建财务人员普遍对基本建设业务程序、工程概预算知识也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培训。
三、加强和改进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海事系统应自上而下重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工程预(结)算审核、资金的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投资效益分析评价五个环节。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全范围、全过程监管,确保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单位基建财务人员应重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承担起《会计法》赋予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为财务人员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二)完善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海事系统应尽快建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其内容应包括:规范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内;规范资金的拨付管理,统一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拨付依据,强化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规范结余资金的上缴和留用管理,明确各类资金的上缴和留用比例以及上缴时间;规范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管理,明确项目竣工决算何时编报、由哪一级主管部门审批;规范自筹基本建设的管理,明确各类自筹资金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和核算的问题;规范政府采购的管理,明确基本建设资金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对海事系统的经常性项目如造船、进口设备的采购等进行规范管理;规范资产交付使用的管理,明确何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哪些投资不作资产交付而进行待核销处理等。各单位也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各环节进行相互制约和监督。
(三)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海事系统要抓好基建财会队伍的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业务培训。现阶段亟需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和招投标、概(预)算等相关知识。
(四)构建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以年度的监督检查来保证制度贯彻落实。要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各单位的自查工作上。考虑到人力的缺乏,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
二是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法使用。要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纳入到收支审计的内容,纳入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的重点应包括项目的资金是否到位、招投标是否合法、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超概算、是否专款专用等。
(五)构建海事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海事系统应研究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算、建设、竣工决算等诸多环节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的指标包括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包括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查出的违纪违规资金的金额及比率。针对海事系统各单位项目完工率低的现状,还应制定项目进度完工率、项目竣工决算率(包括项目数量完成率和项目金额完成率)等指标,全面考核与评价海事系统各单位项目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