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股份或者股份期权作为支付方式,股份支付中绝大多数都属于股票期权的授予。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执行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它产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之后在各行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中迅速流行,成为备受追捧的保留人才和激励员工的有效方式。然而,自2001年安然、世通以及环球电讯等财务舞弊案相继曝光之后,经理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开始引起投资者的怀疑,其会计处理亦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批评的焦点。股票期权究竟是做为费用入账,还是作为企业的利润分配?选用哪种计量基础更为合理?相关的问题都重新被提上日程。
本文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背景出发,介绍其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对股票期权的费用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国际上引起的争论进行探讨,最后介绍我国今年发布的新准则中,股份支付准则的具体内容及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区别。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出台背景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最先以经理股票期权的形式产生于美国,因而对于它的会计规范也最先在美国出现。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布之前,国际会计准则在股份支付确认计量方面一直空白,其他国家也几乎没有相关规范。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最早于1972年制定了第25号意见书(简称“APB25”),只适用于雇员股份计划,并且对股票期权以内在价值进行计量确认为费用,但是,它因实务中的不合理和缺少根本的概念原理而遭到批评。后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颁布了第123号公告(简称“SFAS123”),SFAS123鼓励企业按公允价值计算股票期权费用,同时仍允许企业沿用内在价值法核算期权成本,但要求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提供扩充的注释。安然事件后,FASB在2004年底发布了修订后的SFAS123,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法处理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要求企业自2004年12月15日起在财务报告中报告股票期权等基于股权的补偿成本。
2001年之后,各个国家的准则机构都开始致力于股份支付方面的工作。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1年6月公布了会计准则草案《股份期权计划和类似报酬安排的会计处理》;丹麦国家授权公共会计师协会于2000年4月出台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讨论稿;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12月也公布了一份关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总结报告。200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把关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这一项目纳入议事日程,2001年9月,IASB征求来自其他方面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G4+1(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会计准则指定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讨论稿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第2号》的制定过程中,IASB得到了包括投资界、企业界、审计界、学术界报酬咨询委员会服务、估价以及监管界人员的意见和帮助。2002年11月,IASB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于2004年2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2005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在欧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将其生效日追溯至2005年1月1日。在2004年12月20日会计监管委员会(ARC)会议上,这一规定几乎得到了所有成员国的一致支持,同时也得到欧洲议会的支持。欧盟负责境内市场和服务的委员查理。麦克里维认为,采用IFRS 2将有助于对公司交易进行更加清晰和完整的反映,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否可以费用化?
(一)反对费用化的观点
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可否费用化一直以来都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一旦将其作为一项成本费用纳入报表,将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巨大影响。现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大部分国家都赞成股份支付的费用化处理,但是,因股票期权牵涉广泛的利益关系,当初其推行的过程却是阻力重重、一波三折。反对费用化的理由可分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
1.费用的确认不符合其定义
此种观点认为,确认的费用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采用的概念(包括IASB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不一致。IASB规定:“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出、资产消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的权益减少,但不包括与权益参与者分配有关的权益减少。”一些人认为,如果在以股份为基础的交易中接受了服务,则不存在符合费用定义的交易或事项。他们主张,没有资产的流出,就不存在负债的产生,而且因为服务常常不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标准,有观点认为那些服务的消耗并不代表资产的消耗。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不要求企业牺牲任何现金或其他资产,企业并不付出代价,因此无需确认为费用。
2.费用化将带来企业利润大幅降低
这些反对意见,主要来自会计实务界,尤其是大量运用股票期权的高科技行业。股票期权曾被誉为美国激励机制的创举,甚至称为“自公司制之后资本主义的第二次制度革命”,许多公司治理专家认为,这是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利器。股权期权之所以备受推崇,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会计处理的方式。安然事件发生之前的美国,最具有价值的股票期权不需要做为费用确认,只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它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支出,而能增加盈利。而今,将股份支付费用化纳入报表,将产生十分不利的经济后果。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已经在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得到了确认,如果在收益表中再确认一项费用,每股收益就会受到“两次冲击”。这可能导致企业不愿意实行或者继续实行股票期权计划。
事实上,股份支付费用化过程中的每一次前进都伴随着重重阻力。1972年APB25颁布后实质上没有对企业造成什么影响,因为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避过,APB25也因此而遭到各方批评。鉴于此,1993年4月,FASB经投票通过提议,要求企业将期权视为一种费用,按期权的未来预测价值计算成本。提议出来后,马上遭到硅谷高科技企业的强烈反对。高科技企业发布研究报告,预测企业利润将因新的会计准则下降50%,运营资金也将随之枯竭,在克林顿政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烈支待下,国会投票否决了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议案。为此,FASB撤回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需在年报的注释中公布期权的价值。安然事件之后,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改革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FASB于2004年底发布了修订后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FAS123),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法处理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要求企业自2004年12月15日起在财务报告中报告股票期权等基于股权的补偿成本。即使如此,各方面的暗中角逐也没有停止。2004年7月20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编号为HR3574的《股票期权会计改革法案》,将股权支付费用化限制在公司最高层的5名管理人员范围,这意味着FASB满足投资者呼吁的努力将大打折扣。HR3574于2004年9月7日送到参院,但直到12月第108届国会结束,也没有再进一步的行动。IASB主席大卫。泰迪于今年在北京举行的巨头云集的“国际货币会议”上曾说:“布什总统不同意将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开销掉的做法,但格林斯潘参加进来并支持我们,这成为近来美国一个很大的财政政策话题。”
(二)支持费用化的理由
即使阻力重重、争议不断,股份支付的费用化依然是大势所趋。上述反对费用化的理由,IASB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从费用的定义来看,《框架》中费用可以表现为资产的消耗。《框架》中对资产下了定义,同时解释“资产”这个术语不只局限于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的资源。尽管未来接受的服务可能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但是服务在收到的时候即为资产。这些资产常常被立即消耗。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要素》对此作了解释:“其他主体提供的服务,包括个人服务,不能够储存,并且其接受和使用是同时进行的。他们只是在主体接受并使用他们的瞬间作为主体的资产,尽管使用他们可能会创造或增加主体其他资产的价值……”。 对于股份支付中主体不付出现金和任何资产的问题,IASB认为:股份支付交易中,每次主体接受资源作为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时,没有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流出,而在其他情况下,每次作为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所接受的资源都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确认,费用产生于这些资源的消耗,而不是资产的流出。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接受主体付出了代价的观点,要求作为会计分录确认作为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而收到的资源,这与其他发行权益性工具的情况是一样的。在以接受雇员服务或者其他服务作为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的对价的情况下,收到的资源常常在收到之后马上就被消耗了,财务报表应确认资源的取得和消耗,即使消耗与取得同时或者随后马上发生。
其次,股份支付费用化将带来企业利润下降,这是企业反对费用化的直接理由。但是,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相关和可靠的会计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会计的任务都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报告交易和事项,而不是给予特定的交易以“有利的”会计处理来鼓励主体从事那种交易。那样做会严重损害财务报告的质量。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费用项目并不会改变那些费用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此,如果在收益表中不包括此费用,报告的利润就会虚增。财务报表不中立,透明度降低,对报表使用者决策将产生潜在的误导。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不同年度内,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产生的费用各不相同,损害了可比性,更深一步说,报表可信度受损。
何为最优计量基础
(一)计量基础的选择
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交易,其计量基础有以下几种选择:内在价值、最低价值以及公允价值。IASB权衡各方利弊之后,最终选定公允价值。
1.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1972年,APB25采取的便是授予日内在价值法。内在价值是期权基础股份的市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采用这种方法确认股票期权成本,只有在行权价格低于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时,内在价值才会大于零。但是,期权是在未来行使的,期权的行使价格应该贴现到现在。所以,即使期权授予时其行权价格等于股票市场价格,期权也并不是没有价值,它还有时间价值。对许多期权来说,时间价值代表了其价值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方法实际低估了期权的价值。实际处理中,一些企业为了不计薪酬费用,往往规定股票行权价格等于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这就给企业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因而APB25发布之后,各方批评不断。而IASB也认为,采用内在价值计量基础不恰当,以这样一个低估的价值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不能够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地反映那些交易。
2最低价值
最低价值的运用需要一个假设基础——愿意购买股份买入期权的人愿意至少支付(期权签出人至少要求取得)拥有推迟至期权期末支付行使价格这种权力的价值。因而,最低价值可以用现值计算,对于支付股利的股份来说:
期权价值=股份的现行价格-期权期内股份预计股利的现值-行权价格的现值
最低价值也可以用预计波动率有效为有效零的期权定价模型加以计算。
但是,最低价值计量基础仅记录了期权时间价值的一部分,即推迟至期权期末支付行权价格这一权利的价值,它忽略了波动率的影响。期权持有者可以从波动率中获得收益,因为他们有权参与分配期权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得而不必承担股价下跌损失。因此,最低价值法估计的期权价值比公允价值估计的低,通常低很多。IASB认为,忽略波动率就忽略了期权价值中一个巨大的潜在部分,因而不是一种恰当的计量基础。
3.公允价值(fair value)
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和自愿的交易方进行的公平交易中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它同时记录了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这一价值反映了职工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企业同意授予职工以股份期权。所以,用公允价值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保证了那些交易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反映,也和企业接受资源以作为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的其他交易采用了一致的做法。
在IASB《征求意见稿第2号》关于此问题的意见反馈中,许多人同意以公允价值计量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提议。一些不同意此提议或者有保留地同意的反馈者表达了对计量可靠性的担忧,特别是对小型或者非上市主体。一些人认为公允价值的估计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因为在计量日不知道最后行权的收益是多少。但是,估价并不是试图估计未来的收益,而是估计另一方为获得参与未来预计收益的权利而愿意支付的金额。因此,即使这些股份期权毫无价值地过期,亦或职工在行权时获得大量收益,都不意味着在授予日估计的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不可靠。同时,会计本身就是一个估计的过程,因而报告估计的公允价值并不能仅仅因为这个金额代表了一种估计而非一个准确的记录而受到反对。会计中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存在重大影响的估计比比皆是,比如坏账准备、资产折旧期限的估计等。
(二)期权定价模型
既然将公允价值作为以股份为基础交易的计量基础,那么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也就需要解决。多数情况下,市场价格提供了关于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是需要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
理论上说,没有特定的模型优于其他模型,但是存在某一特定模型可能会被未来的改进方法所替代的风险。所以,企业应当考虑期权的实际情况,例如期权常常被提早行权等,以选择最适合的模型。所有的期权定价模型都应考虑以下期权特征: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的期限;
3.基础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份的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
前两个项目描述了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后四个项目和股份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关。预计波动率、股利以及利率都是以期权期限内的预计值为基础的,所以,期权期限是计算时间价值的重要部分。
除上述因素以外,期权定价还应当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确定价格时会考虑到的其他因素。例如,授予职工的股份期权在特定期间内(比如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时间)不能行权,确定价格时应包括此因素。同时,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确定权益工具时不予考虑的因素,企业在定价时也不应予以考虑。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
为了规范企业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3月3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对公司的股份支付没有具体系统的规定,因而企业的会计处理情况参差不齐,主要有或有报酬法和内在价值法。此种情况下,实行股份支付的公司只需调整公司的权益结构即可,比如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于整个过程没有现金的收入与支出,因此对总资产以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没有影响。按照这样的会计处理,唯一变化的只是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被摊薄了。
新准则颁布之后,对企业的股份支付进行了全面正式的规范,在核心内容上体现了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如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费用化以及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新准则将股份支付定义为,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获取的职工和其他方服务,还包括接受的商品。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我国的股份支付业务大部分局限于对高层人员的激励,获取的对价是高层或职工的服务,几乎没有换取商品的业务。
2.我国新准则中,企业股份支付可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部分;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不仅包括以上两个方面,还包括具有现金选择权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财政部于2006年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本来有“选择权支付”部分,但是在正式颁布的准则中将其删除了。
我国新准则中,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如果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用以换取其他方服务,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价格是关于股份期权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发达,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其尚为弱势市场甚至无效市场,因而,公允价值的推行具有一定的困难。对此,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比较详细全面,可以对我国准则的运用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