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上百万英镑的钞票来开发、生产、营销一种产品,并将它装船运到世界各地,却发现这种产品存在一个严重的质量瑕疵,这对每一个厂商来说都是一个噩梦。无论瑕疵出现在少数产品上,还是多数产品都存在问题,你都不得不全部召回它们。你将面对两种选择:要么是主动将货品下架,召回已销售的货品,并及时赔偿消费者;要么是等着监管机构强制你召回,并按照程序披露潜在而敏感的商业信息。
无论你采取哪一种选择,你的生产成本都会轻而易举地上涨到数千万英镑,从而动摇公司的经营根基。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休闲越野车——探险者(Ford Explorer)曾经装配有火石牌轮胎(Firestone tyres)。2001年夏天,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宣布有200多人在与这种探险者汽车有关的撞车事故中丧生。此后不久,任福特公司CEO的 Jacques Nasser在美国国会就探险者汽车的安全性问题接受了质询。对于公司来说,这次听证是一次昂贵的损失限定的检测。福特公司更换了大约1300万个轮胎,据说花费近30亿美元。此后福特公司又与轮胎制造商进行了一场关于到底谁该对事故负责的漫长争议。直到2005年10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轮胎制造商同意赔付福特公司2.4亿美元。但是仍有一大堆对这两家公司的诉讼还悬而未决。
直到最近,英国还没有立法强制生产厂家追踪危险商品并从分销商、商店和顾客手中召回。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产品安全通则(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规定,任何产品一经认定为不安全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全部召回。
两年前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开始执行欧盟2001年发布的欧洲产品安全法(GPSD)。这项法律责成政府对危险货品的生产商和分销商征收关税,并处以“有效的、令人信服的、一定比例”的罚款,赋予国家行政机构必需的权力来保护公众不受不安全产品的危害。安全法还允许欧盟委员会在必要时,在欧洲经济区范围内(25个欧盟会员国和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公布危险商品的商业性敏感信息。
当英国政府在2005年7月宣布他们将最终执行欧洲产品安全法时,英国国家消费者事务部副部长Gerry Sutcliffe说:“英国制造商和分销商在召回不安全产品方面做得还是不错的。但如果赋予行政机构新的召回权力,我们就更可以确保英国的消费者处在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他强调在市场上出售不安全商品的企业或者拒绝执行贸易标准机构决定的企业都将受到罚款,而公司的董事们也将被监禁。
产品安全法要求各个地区确保只有安全的产品才会投放市场。据法律专家称,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用于消费目的的产品,包括飞机、火车和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制造商和分销商认为他们投放市场的产品有危险,他们有责任立即告知行政机构,同时必须详细说明他们打算如何处理这些产品。
在发生产品危机事件时,制造商必须将所有问题商品撤架,对公众发出警告,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如果公司不愿主动行动,那么有关行政机构(在英国就是指贸易标准和环境健康官员)会强迫其执行。制造商必须保证他们认知到任何产品的风险,能够通过批号(如果可能的话,还包括样本检验、调查和投诉意见记录)等途径,对商品进行全程的追踪,
为保证新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向欧盟提供有关产品危险程度和检验方法的详细资料,欧盟委员会将把这些资料传递给其他成员国。如果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问题产品,委员会将在欧盟范围内进行产品召回,下达销售禁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向公众发布关于受禁产品的警告。产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可以将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披露。
从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10月1日,在欧共体的网站上共发布了900多个召回公告。涉及产品从问题家用电器到含有致癌物质的儿童内衣裤,再到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环乙酮的雕塑等应有尽有。
根据普华永道的调查,欧共体发布的产品召回公告从2004年2月份的每周4个上升到2005年的每周11个。2004年德国的最多,共73个;其次是匈牙利,共46个。尽管自愿主动召回的比例在增加,但是大部分的回收还是被行政机构强制进行的,甚至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如禁止经营、查封货品或者收回制造商的经营权等。
召回产品的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大。2001年一艘运载索尼游戏站(SONY Playstations)的货船因为违反了荷兰政府关于危险物质的禁令,遭到荷兰海关的查封。因游戏站控制器中的线圈含有过量的镉,作为警告,荷兰海关没收了130万部游戏站控制器,价值9000万英镑。索尼公司又花费了6200万美元来更换这个部件。2004年从英国市场上回收Dasani 牌的瓶装水估计花费了可口可乐公司5000万英镑。这一年,因为召回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1号的食品,也使英国本地厂商损失达1亿英镑。
普华永道保险索赔和法庭服务部的主管Graeme Berry预言,“在欧洲召回产品的数量会不断增加,这将引起大量的召回成本和责任保险的索赔”。正如英国产业联合会CBI (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等商业团体指出的,针对强迫产品召回的保险政策还很难找到。所以,一些大公司采用了诸如通过离岸分销(offshore captives)来减轻责任的自我保险方式,同时还要为其自愿召回支付全部费用。
虽然产品召回保险还没有引起多数制造商和分销商的高度重视,但这个保险市场必将不断发展壮大。劳埃德保险联合会的一位保险商Ed Mitchell认为,“公司会逐渐认识到召回成本的可怕,那些对公司不利信息的发布甚至会让公司破产”。
欧洲雇主社团组织Unice声称,欧盟的大公司采用产品安全和售后监控系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他们相信产品安全法对他们的风险管理政策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对不安全产品的公告制度会导致高成本和官僚主义问题,现在要看已经相当高水准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是否会有更大的提升。”Unice的消费者事务顾问Carlos Almaraz说:“众所周知,欧洲的产品安全标准很高了。唯一会出问题的恐怕只有电器和玩具进口方面。”
但是英国的企业确实需要对这些重要规定有所了解。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产品部的负责人Paul Bowden说:“许多公司需要重新审视他们的产品监测和危机管理能力,以确保达到产品安全法的标准。”他说:“他们需要检查其全部产品是否可以追踪的到,而且要有一个高效的危机管理计划,以确保他们能够立即上报对任何安全问题的处理举措。”
Bowden指出英国公司需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虽然每一个成员国都将欧洲产品安全法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但是同一法律的不同译本使得各个国家的制裁措施各不相同。他说:“公司需要明白每个成员国都会对那些给消费者带来危险的公司实施本国的惩罚政策。”同一种产品可能会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但却可能违反了德国的规定,尽管这两个国家的法律都源于同一个产品安全法。
“会员国在实施产品法时拥有一定的灵活度,所以在不同的国家,安全政策有一些重大差异是在所难免的。” Eversheds法律事务所的产品责任部主任Richard Matthews警告到:“公司应该特别谨慎对待那些潜在的'雷区'.”
(英文原文刊登于CIMA 的出版物《Financial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