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注定使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谁掌握了先机谁就掌握了主动
长期以来,股市资金无法与期货市场对接,两个市场独立存在。而股指期货的“开闸”解决了这一问题,也为期货市场带来了新的交易品种。由此带来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加,也将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全新的盈利空间。在这个全新的增长周期面前,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率先卷入了一场利益纷争。
抢占先机的“壳”大战
《期货经纪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对于股指期货,证监会也相应提高了准入标准,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000万元,而目前能达到这一要求的期货公司还不到十家。为了在股指期货上分一杯羹,大部分期货公司必须增资扩股,其最佳选择对象就是券商。
据某券商高层人士透露:“股指期货呼之欲出,期货公司壳资源价格也在一路高歌,现在一个壳的价格就是1000多万元。”
对此,经易期货副总经理曹胜表示:“排在前几名的期货公司的确身价暴涨,但这些大公司根本不会轻易出卖。相反,一些经营较差的期货公司则会存在壳资源价值暴跌的情况,甚至可能根本卖不出去。一些偏远的期货公司只能卖到三四百万,甚至一文不值。”
长城伟业期货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景川认为:“期货公司门槛太高是人为的表面现象,‘1000万元’肯定有水分。一些小的期货公司一年的业务量只相当于大公司一天的业务量,与其死掉还不如趁股指期货推出之际卖给券商。”
中期期货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告诉《新财经》记者:“国内180家期货公司和170家证券公司如果能够平稳有序地开展合作,不应该出现壳资源价格暴涨的情况。之所以有这种情况,是因为管理层对股指期货上市的时间表安排过快,给券商和期货公司提供了太多的想象空间。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彼此了解不足,很容易出现价格离谱的情况。”
期货公司的壳资源大战,是因为某些期货公司想趁机抬高身价?还是券商要对期货公司趁火打劫?
一德期货总经理王化栋对《新财经》表示:“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市场最起码有三年的迅速膨胀期,这是期货公司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时期,壳资源数量将会越来越少。”
潜台词是,谁掌握了先机谁就掌握了主动。股指期货注定使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而并非买壳卖壳那么简单。
期货公司有着十余年的商品期货运作经验,有期货市场的风险驾驭能力,这一点证券公司无从比拟。但是,券商的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众多,期货公司无法企及。壳资源大战背后的关键问题就是,谁掌握控股权。
中期期货高层人士认为:“多数期货公司在跟券商的增资扩股谈判中,唯一的底线是不想丧失控股权。在谈判中,只要是涉及到控股权问题,谈判往往陷入僵局。在目前特别混乱的情况下,券商跟期货公司都应该冷静一下,先在业务上进行合作,未来再商谈参股和控股的可能。”
IB模式利益难平
目前证券公司想参与股指期货只有三种途径,一是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二是申请一个新的期货公司经营牌照直接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再者就是通过券商IB制度参与。
某业内人士向《新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国内已有180家期货公司,管理层不希望发放更多牌照。”相对于此,IB制度已经开始被各方所关注。
IB模式的好处是,证券公司可以发挥营业网点多的优势,期货公司可以因此实现低成本营业。但在记者采访中,多家证券公司都表示不想仅做辅助业务、做陪衬,更期望直接参与金融期货。
长城伟业期货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景川说:“业内很多人根本不看好IB制度,主要是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难以协调利益分成比例。”
据记者了解,为了避免期货公司之间为争夺客户而竞相杀价的历史重现,有期货界人士呼吁制定统一的佣金分成比例,以此避免一对一谈判的恶性竞争。然而,在金融期货筹备小组成员、期货公司和部分证券公司高管的一次封闭讨论中,拟订的券商与期货公司三七分成比例遭到在场券商的一致反对。
前述中期期货负责人也不赞成制定统一的分成比例:“就算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出面制定统一的比例,该杀价的照常会杀,统一分成比例最终在市场上行不通。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间进行一对一谈判,能承受多少价格双方最终会做出市场选择,不应制止市场化行为。如果分成比例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股指期货的市场发展。”
对这个问题,曹胜表示:“由于以往期货公司间存在手续费之争的问题,期货市场的利润空间被恶性竞争压得很低,导致中国期货业的发展缓慢。期货公司的收入少了自然会缩减下一步的研发等费用,并且部分人才也因此流失。”
政策破题引领行业前景
王化栋则认为:“股指期货出来以后,如果恶性竞争还继续存在,将直接打击期货公司的二次发展机会。相关政策应该放开让期货公司自营业务。各期货公司的利润来源方式会因自营业务而直接改变,过去单一的手续费利润来源所导致的恶性竞争也将得到遏止。”
“放开自营?可行吗?”
证监会期货部主任杨迈军曾公开表示:“现行的条例是限制、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禁止银行的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严格限制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一个完善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该包括可以进行自营业务,因此,《期货市场管理条例》在这方面有较大调整。”
随着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门槛也大幅度降低。个别结算会员资格已经从过去的1.8亿元降低到了5000万元,这就意味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的期货公司都可能成为结算会员,这将对期货公司的自营业务产生极大的推动力。
但是,即使股指期货的推出扩大了期货公司及券商的业务范围,如果国内资本市场不放开,单独依靠国内力量很难壮大金融期货市场。如景川所言,“股指期货风险巨大,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根本不了解股指期货。期货市场的资金不大,目前又没有期货基金参与,商品期货资金涌入股指期货的可能性也很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证券与期货研究室主任廖英敏告诉记者:“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公司是肯定的,但不可能马上控股期货公司。国家的政策是在初期以期货公司以主体,再让证券公司慢慢介入。新的《期货市场管理条例》出来后,期货公司将更灵活,期货公司本身的业务肯定会有大变化,自营、代客理财、代理境外业务会逐步放开,未来也将会是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市场。”
何谓IB制度
券商IB制度(introducing broker)是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券商作为期货公司的辅助人只能通过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给期货商执行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