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交通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干线公路、重点港口码头、内河航运、农村公路以及其他交通方面的相关支出。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作为中央财政对交通建设项目的国家资本金投入,是交通建设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对促进交通建设项目融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交通建设项目融资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财政部和交通部于2001年1月起对黑龙江等6省(区)的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直接拨付改革试点,即由原来通过交通部门分级下拨车购税资金的方式,改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或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以减少车购税交通资金的拨付环节,强化财政部门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监管,提高车购税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改革经过四年的实践和完善后,于2005年在全国各省(区)全面推行。
二、管理措施及评价
中央自2004年4月起对广西的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拨付改革,2005年后将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划分为重点项目资金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资金管理办法。广西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对车购税资金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车购税资金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资金拨付管理操作办法,采取了相应的资金监管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一)交通重点项目方面
交通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建设投资的交通项目,如国家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国防公路、内河航道等,项目使用的车购税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精神,广西交通厅与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操作办法》(财驻桂监[2004]46号),共同负责对广西重点交通项目使用的车购税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项目资金申请、审核、管理、监督等方面做了规范性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车购税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管。这种资金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车购税资金预算文件,按规定程序提交资金申请,经广西交通厅和财政专员办联合审核同意后,分别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再由财政部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或其主管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从三年来改革实施的情况上看,交通重点项目的车购税资金实行中央财政直接拨付改革,取得了以下成效。
1.从资金的运行效率上看,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资金至建设项目,减少了项目资金的拨付环节,提高了资金的拨付效率,及时满足项目融资及工程进度对车购税资金的需求。
2.从资金监督的效果上看,中央财政直拨以及交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督,能有效遏止车购税资金拨付环节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3.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车购税的财政直接拨付改革,建立了交通和财政部门联合监督建设资金的管理机制,强化了部门预算的管理和约束,提高了各级交通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方面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公路之外的公路建设项目,如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渡口改造等,项目使用的车购税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级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精神,广西交通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6]148号),共同负责对广西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使用的车购税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申请、资金审核、资金拨付、支出决算、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实的规定和要求,重点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这种资金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编制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车购税资金预算文件,逐级审核、汇编、上报至交通部和财政部;车购税资金随同批准的预算文件一并下达到自治区财政厅,后随财政厅和交通厅联合转批的预算文件下达到市级财政局,再由市级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的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建设项目或其主管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改变了过去交通部门对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单一、粗放的切块划拨管理模式,进一步强调了交通部门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的衔接,强化了部门预算的管理和约束,避免了一般公路建设项目预算编报的“宽打窄用”和擅自调整项目问题的出现。但是,从广西近年来改革实施的情况看,上述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急需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作改进和完善。
1.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建设计划及规模变动频繁,无法按时开工建设,直接影响了车购税资金的落实到位。
2.基层交通部门对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在项目的投资计划上报、预算编制、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申请等方面工作严重滞后,间接影响了车购税资金的及时拨付。
3.基层交通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和沟通的主动性不强,缺乏联合监管项目的经验,导致部分项目建设的紧迫性无法获得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难以落实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有关建议
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部门将逐步加强对交通建设管理领域的监督,乃至直接参与交通建设管理。对此,各级交通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积极适应财政改革,争取财政部门对交通行业的理解和支持,加快交通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