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1998年6月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再次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旨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两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资的内容的差异作一比较分析。
财政部首次于1998年6月制定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该准则曾于2000年12月进行修订,并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执行。在随后的几年中,财政部又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对投资准则进行了补充。2005年,财政部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先后于2005年6~9月间连续分四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20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就以前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全方位的修订。截止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修订后的具体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至此,我国会计准则得到制定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框架体系的基本建立。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修订稿)》(以下简称原会计准则),两者相比在内容构成上有了重要的变化,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修订,主要表现在新会计准则对于原会计则当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作了专门的规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投资准则。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对比,在基本内容、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计提减值准备、转让损益计量、披露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基本内容框架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分类、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等十一项内容。新会计准则只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四个部分组成。新会计准则比原会计准则,在基本内容框架上更加显得紧凑,从章节上来看,将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归并为后续计量,更能体现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在实际业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的过程。
二、名称和规范内容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规范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而新会计准则只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原会计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金融工具品种繁多,又相当复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来规范金融工具,使得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的划分上,显得更加严格,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当某个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时,必须明确对其投资的目的,究竟是短期买卖,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准备长期持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因为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有严格的区分,确认与披露都不一样,投资中途也不得重分类。
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比原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划分得更加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企业合并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非合并取得分别作出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当于企业集团内合并),不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对价的,均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的面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具有很大的差异:原会计准则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新会计准则是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A公司和B公司均是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支付现金5000万元,取得B公司70%的股权,投资时B公司的账面价值8000万元。
按原会计准则的做法,A公司对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即: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按新会计准则的做法,A公司对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600万元(8000×70%),因为以5000万元的代价取得了5600万元的份额,多得的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5600
贷:银行存款 5000
资本公积 600
如果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会计分录一般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 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部分)
贷:股本(发行股票面值总额)
贷或借:资本公积(投资成本与面值总额 之差)
如: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了1亿元的资金(不考虑筹资费用),购买了丙公司的70%股权,丙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35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控制。新会计准则下,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确认为9450万元(13500×70%),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9450
资本公积 550
贷:股本 1000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准则相关处理,即合并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初始成本,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低于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以一套生产设备换取乙公司80%的股权(甲和乙为非同一控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50万元(原值为40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按原会计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50万元,即: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5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 400
按新会计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35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 400
营业外收入 50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的范围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次新会计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核算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以一套生产设备换取乙公司80%的股权(甲和乙为非同一控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50万元(原值为40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万元。
按原会计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50万元,即: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5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 400
按新会计准则的做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20万元(400×80%),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异,应当确认为商誉,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
累计折旧 50
商誉 30
贷:固定资产 400
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核算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小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很明显,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互相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当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项规定,运用的是未来适用法,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简化了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原会计准则规定,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变化
根据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点与原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九、长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损益计量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特别是权益法下,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因此会计处理相当复杂;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两者相比,成本法下基本一致,而权益法下,新会计准则要简单得多,便于操作。
十、长期股权投资披露内容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披露内容与原会计准则相比,变化很大。原会计准则披露内容有八项,而新会计准则披露内容为五项,具体比较见下表:
序号 |
原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内容 |
新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内容 |
1 | 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
2 | 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 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
3 | 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
4 |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
5 | 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
6 | 投资的计价方法。 | |
7 |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 |
8 | 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
新会计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披露信息规定中,更注重被投资单位的相关信息、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以及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总体上,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很大,公允价值的应用和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而公允价值更能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