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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对民营经济的重大政策立法

2008-1-14 10:51 《新财经》 【 】【打印】【我要纠错

  一、 个体户合法化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

  二 、私营经济合法化

  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1988年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三、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在法律地位上开始平等

  1998年,宪法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四、扩大民营经济准入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五、保护私人物权

  2007年,《物权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