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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体制的三次变革

2008-2-18 10:23 《新财经》·苗子瑜 杨红 【 】【打印】【我要纠错

  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韩国经历了三次金融体制变革,每次变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对韩国的经济发展或经济恢复产生深刻影响。

  韩国是经济发展较快、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创造了“汉江奇迹”,并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暴发,韩国也未能幸免,经济发展遭受重创,但经过几年调整和金融变革,经济很快恢复并再度迅速增长。

  第一次变革:政府全管

  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制定了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韩国政府开始全面直接管制金融。

  通过立法获得对银行的管理和控制。1961年,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重组。1962年修改《韩国银行法》,使政府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命、财务预算和日常业务等直接干预和控制合法化。韩国银行也因此失去了独立性。政府还组建了各种形式的专业银行,把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特别是贷款、证券和信托业务分开,实行银行分业化和专业化。

  建立主办银行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期,韩国政府实行“信用控制体系”政策,要求每个企业与某一家银行保持特定的信用关系。银行不仅对企业提供主要的融资,同时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家具有特定关系的银行就是企业的主办银行。韩国政府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主办银行来实施对企业集团的信贷控制,形成了政府、银行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准内部组织关系。在主办银行制度下,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系统的控制。

  政府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与措施。韩国政府的经济企划院每年根据其制定的《总投资预算计划》来确定经济增长率、预期通货膨胀率和预期流通速度。信贷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机构是金融通货管理委员会而非中央银行,该委员会根据《利息限制法》来制定中央银行的最高存款利率。政府还采取分配贷款的办法,对重点部门和大企业发放低息贷款,对因执行政府政策而出现存贷款倒挂的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补贴。为了促进产品出口,韩国金融机构给予出口厂商相当于其他贷款利率一半的利率优惠,并且不限制贷款数量。

  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20世纪70年代初,为清理和整顿民间金融市场,韩国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先后成立了韩国投资金融、汉城投资金融、汉阳投资金融等短期金融会社,建立起全国的相互信用金库和信用协同组合网络。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外资需求量的增长,又制定了《关于综合金融会社的法律》,成立了韩国综合金融会社、国际综合金融会社、亚细亚综合金融会社等,以引进外资,开辟国际商业贷款渠道,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中介技术等。

  第二次变革:金融自由化

  随着韩国经济规模的扩大,政府主导型的经济、金融管理效率下降,阻碍了经济发展。当时,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放松金融管制、放宽银行业务、开放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趋势。韩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转向市场导向的金融管理政策。

  放开存贷款利率,实行利率自由化。首先是允许商业票据实行利率浮动,从1984年1月开始实行分级贷款利率制度,即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来确定收取差别利率,同年11月实行短期拆借利率自由化。1986年3月完全放开债券利率,允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由发行机构自行设定利率。1988年,进一步放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放松管制扩大经营自主权和业务领域。1980年12月,韩国开始放松对银行内部管理的控制。1982年修订《银行法》,使银行在经营业务上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从制度上保障金融机构的独立性。1993年起,银行总裁不再由政府任命,而是由专门的委员会提名,由银行监督院考核接受和股东大会正式批准。另外,还允许银行自主增加实收资本和决定红利,并在1995年开始允许银行买入其他银行股份和出租多余的房地产。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限制,银行机构开始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开发出多种金融工具。1990年,商业银行获准承销私人发行的债券,信托投资公司于1981年获准从事代理业务和商业票据业务,并于1994年开始获准从事海外信托业务。

  国有银行私有化。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先后对韩一银行、汉城信托银行、第一银行、朝兴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招标出售国有股的方式进行了私有化。为避免大企业集团持有银行主要股份从而掌握银行所有权,政府规定企业和个人可购买银行的股份各占50%.此外,规定各银行对排名前30位借款人的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许可的比例。

  金融业对外开放。20世纪8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逐步放宽对外国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逐渐进入资本市场并放宽外汇限制,开始实施金融业对外开放。1984年,外国银行被批准加入韩国银行公会,次年又准许外资银行到韩国银行办理出口融资再贴现。从1988年8月起,外国银行还可以从韩国银行借入资金。

  在外汇管理方面,1988年起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1990年起实行市场平均汇率制度,允许韩元对美元的基础汇率以前一天市场平均汇率为基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1994年后,放松了对外国银行外汇头寸限额的控制,进而推进韩元的国际化。

  第三次变革:全方位开放

  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韩国的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挽救经济,韩国不得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在1997年12月接受IMF583亿美元的援助贷款后,按IMF的建议进行了一系列金融制度改革。

  对金融机构实施重组。危机后,按照1997年底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协议,先后关闭了无力清偿债务的14家商业银行、2家证券公司和5家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从1998年到2004年6月,政府共投入164.7兆韩元,用于补充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和购买不良债权。在对金融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中,韩国政府倡导强强联合、自愿合并,银行的合并还得到了政府注资的支持。

  改变金融监管模式。为了强化金融监管,韩国于1998年4月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次年又成立了FSC下属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FSS),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解释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审批发放所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执照的吊销;

  三、检查、指导金融监督院的工作;四、推动金融重建计划。

  改革资产分类标准。1999年10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公布了以债务的未来偿还能力为核心的新的资产健全性标准,企业的资产健全性主要从产业风险、经营风险、营业风险、财务风险、现金流量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价。由此改变了过去侧重以抵押、质押及保证为授信条件的贷款方式,从而避免了因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此外,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并缩短了逾期贷款确定期限。

  扩大国内金融部门的对外开放。为了改善危机后出现银行资金不足的局面,韩国制定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扩大了证券市场的开放力度,出台了允许外国投资者向国内企业注入资本等各种措施,1998年5月完全开放了资本市场。1999年12月,新桥资本收购韩国第一银行51%的股份;2000年11月,摩根财团收购了韩美银行36.6%的股份;新韩控股、汉拿银行和国民银行的外资持股率也达到60%~70%.此外,还有大量外国私人股权基金通过收购银行不良债权进入韩国。

  综上所述,直接严格的政府管制在经济发展初期可以有效调动资源,在经济迅速上升阶段则会产生很多弊端,从而阻碍经济发展。韩国在第二次金融变革中推行的部分开放政策,与其经济发展、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机构能力不相适应,结果产生了危机隐患。而第三次金融变革,使韩国更好地融入了全球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