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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结算方式

来源: 编辑: 2009/03/23 17:17:18  字体:

  结算是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或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种款项收付行为。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方式和转账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方式是指直接用现金收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转账结算方式是指通过银行划转款项进行货币收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企业采用转账结算方式,有利于加强银行对企业货币资金的监督;有利于促使购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加强结算纪律,及时进行货款结算,加快资金周转,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数量,节约清点、运送和保管现金的人力和物力;有利于银行集中各单位的暂时闲置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防止非法活动的出现。

  按收付款双方所在国别的不同,转账结算方式又可以分为国内转账结算方式和国际转账结算方式。国内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下面介绍国内转账结算的九种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指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款项的方式称为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它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佯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人名称、汇款金额等内容,连同汇付的款项一并交给银行。银行审查受理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交汇款,人。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时,如为付款方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若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如为收款方则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款项的方式称为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它具有见票即付、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值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银行本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给他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请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和单位证明到签发银行办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办理银行本票时,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受理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交给企业的经办人员。企业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人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程序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作为付款方,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的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作为收款方,在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3.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被背书人)的票据。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名盖章、注明有关事项的行为。票据的转让人为背书人,票据的接受人为被背书人。企业采用商业汇票进行款项结算的方式称为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和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延期付款的合法商品交易。严禁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应按以下规定签发、承兑和使用:

  (1)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3)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交存其开户银行,以便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应按以下规定签发、承兑和使用:

  (1)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2)银行经审查同意承兑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

  (3)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4)若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应据其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收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收款企业在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融通资金。这种结算方式对购货企业来说,可以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材料物资;对销货企业来说,可以扩大销售。此外,就银行承兑汇票来说,一经承兑,信用较高。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附设的商场、商品部等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作为收款方,将要到期的商业汇票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接到银行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在商业汇票到期前据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而后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作为付款方,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4.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指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进行款项结算的方式称为支票结算方式,它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便、灵活的特点。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上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结清存款账户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签发支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2)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以及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3)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第一,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如10月1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壹拾日;

  第二,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2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贰日。

  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4)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5)应如实填写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转账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行为。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采用汇兑行为结算款项的方式称为转账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手续简便,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汇或电汇凭证”。汇出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汇款转入汇人银行。汇人银行收到汇人款项,应将其直接划人收款人的存款账户。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采用汇兑结算方式,作为收款方,对汇人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作为付款方,对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款项的行为称为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同城及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使用范围广泛。

  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收款企业办理委托收款,要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付款方开户银行接到收款方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及时转给付款方,付款方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付款期为3天,自付款方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遇法定假日顺延。付款方在付款期满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同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法定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方。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方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即办理划款。

  如果付款方在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方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方开户银行转交收款方。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作为收款方,在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取得“委托收款凭证(回单联)”时,应作为营业收入人账(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作为付款方,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承付款项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7.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指收款方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指定的付款方收取款项;付款方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只有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和代垫费用等款项,才能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代销、寄销、赊销商品以及没有合同的交易款项,均不得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企业在按照合同发货后,凭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应及时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运证件、代垫费用等有关单据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开户银行受理后将上述有关单据和凭证寄付款方开户银行,由付款方开户银行通知付款方付款。如付款方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同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业务程序,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一般业务程序基本相同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是1 000元。购货方承付货款的方式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采用验单承付方式,付款方根据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和发票账单等单据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即可承付,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采用验货承付方式,付款方必须等到货物到达,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才能承付,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无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在承付期内提前通知银行付款,银行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划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为逾期未付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按逾期付款金额和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即先扣付赔偿金,后发工资,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三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的,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两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等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的

  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或验货付款,经查单据或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以上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付款人对上述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对于付款人提出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或理由不符合规定的拒绝付款情况,银行不子受理,且实行强制扣款。对于同意拒绝付款的,银行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

  由此可见,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可以促使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督促销货方按合同发货、购货方按合同付款,从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可参照前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来编制收款或付款凭证。

  8.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采用信用卡进行款项结算的方式称为信用卡结算方式。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中,这种结算方式应用较为广泛。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中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也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 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作为付款方,在申领信用卡向银行交存备用金时,应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作为收款方,在收到信用卡时,根据有关单据编制收款凭证。

  9.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采用信用证结算款项的方式称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它只适用于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且只能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这种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最为常见。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作为付款方,在向开证行交存信用证保证金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作为收款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发运货物,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上述的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各有特点,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可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选择使用。对于会计人员而言,熟悉各种结算方式,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办理转账结算,而且有助于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所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应掌握常用的转账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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