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审计局出台制度加强审计结果督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结果督办落实,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效果,日前,黄石市审计局出台了《黄石市审计局审计结果督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一是明确督办内容和分工。该《办法》明确督办内容主要是: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文书中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执行力的处理处罚事项,移送有关单位查处事项,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等。该局审计结果督办将实行分工负责制,业务科室(局)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事项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建议事项的落实;督办执行部门负责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移送处理书移送事项的落实,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建议事项的落实二是明确督办期限和程序。《办法》规定对审计结果督办按以下程序报告:各业务科室(局)应于当年9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前完成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对审计结果未执行或未落实的审计项目,要列明具体情况、原因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督办执行部门应在9月10日前向各业务科室(局)发出督办通知。
三是明确督办成果利用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督办执行部门应于每年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前,将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撰写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各业务科室(局)负责人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督办执行部门对落实审计结果督办负责。业务科室(局)未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导致审计结果未落实,督办执行部门督办、汇报不力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并不得参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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