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城市审计局规范工程审计程序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日前,山西省潞城市审计局制定出台九条措施,专门对工程审计中交接资料、审核报告和出具审计报告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这九条措施分别是:一是在接受工程审计项目时,必须有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审计请示;二是资料交接,被审计单位应逐项提供和工程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报审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图纸(投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签证变更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手续完善,签证变更资料必须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或设计签字盖章认可后才可以接收,否则,不予受理;三是分管领导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交审计小组,由审计小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接,局长在资料交接单上签批后方可下发审计通知书;四是工程交由中介部门或工程师审计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审计小组审核工程签证变更资料,一经接受,中途不得随意增、减变更手续。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小组成员全程参与工程量的实地测量;五是工程审核定案表要由建设方负责人,施工方负责人及审核单位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审核单位对审定的金额负责。如果建设方与施工方有争议、资料不完整,审计机关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六是中介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中要对增加或减少的原因进行说明;七是审计小组出具的征求意见稿中基本情况要说明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是否一致,并分析超预算原因、核增核减原因,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八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经法规股复核,由局务会通过,方可出具审计报告。九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争议事项,经业务会议集体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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