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周村制定出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2010年,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专门制定出台《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于2010年2月1日起实行。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职责,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及经费、聘请专业人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区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该办法明确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不得取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该办法明确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合同等相关文件中明确列明: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结算,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结转固定资产;未经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该办法明确指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并对各阶段的审计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区审计机关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经费作了明确的保证性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必将为保证和推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促进政府投资行为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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