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五部门联合制定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通过离任者理清并移交经济事项,接任者及时掌握单位经济状况,使工作能顺利衔接,泾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五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了《泾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等事项,书面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分清时限,界定责任。
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主要包括: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等情况;离任时未了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事项;离任时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债权债务事项;离任时未了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离任时单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等事项;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等;离任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和公款及其应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电子数据存储器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其他应办理交接的有关事项。
为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该办法同时还规定: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移交,县纪委重点派驻或归口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所在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与监督移交。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或因主观原因造成交接资料不完整的离任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对其诫勉谈话;对诫勉谈话后仍不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的,或在办理经济事项交接过程中隐瞒资产、财物及任期内有关经济活动的,或将单位公共财产、数据信息等资料占为已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时界定经济责任的重要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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