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后旗审计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乌后旗审计局2009年制定了《审计局限时办结制度》,并在2009年的部分审计项目中进行了试行。本制度从机关公文限时办结、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其他有关工作事项限时办结三个大的方面,对审计局全面工作进行了分类,其中重点对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由法制股和办公室负责对审计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除对上级交办的审计项目和年度确定的审计项目实行进度管理外,其他审计项目也要实行进度管理。股室负责人在年初将全年项目任务分别落实到人,组织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每个项目实施完成时间,一般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除重大项目或发现重大违纪、违法事项需要延长审计时间外,其他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凡需要延长时间的,需要书面报请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按延长的审计实施时间办结。 此外实施每个审计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法和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规定的时限,保证审计项目的时效性。具体为:
(1)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0日(含征求意见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法制股复核。
(3)法制股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局机关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审定,审计组在审理会后5日内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5)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在局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在举行审计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6)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各股室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60日内执行完毕,并在3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取得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具体材料。
(7)各审计项目的主审在每个项目完成后即认真填报审计统计台账,于每月25日前签名后报局办公室统计人员。
(8)上级审计机关和旗委、旗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任务,原则上必须在交办时间内完成,如交办完成时间与需要实施的审计时间不符,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交办部门,以最后确定的时间限时办结。
自2010年起,乌后旗审计局所有的审计项目已全面实行限时办结制,该制度的实施,有力地强化了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大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了审计成果的时效性,从制度上使机关各项工作得到规范化运行,从而进一步维护了审计机关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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