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水利局拒绝审计现金盘点资产被封存
7月26日,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小组在对县水利局实施现金盘点时,遭到县水利局财务人员的拒绝后,县审计局对县水利局保存现金的保险柜实施了封存措施。
今年5-7月,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对县水利局200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审计发现该局2009年年末账面现金高达375728.24元,因数额过大,审计小组为了摸清现金库存状况,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县水利局现有库存现金进行现场盘点。
7月26日早上8点整,审计组成员李先秋、唐玉成,来到县水利局三楼档案办公室(县水利局出纳刘征办公室),向县水利局出纳刘征详细说明审计现金盘点的来意,并电话告知县水利局财务股长周爱国。经审计人员与该局新任局长郭全安电话联系,并当面告知该局纪检书记、局理财小组组长吴春元和该局主管财务的工会主席黄兰芝。在这种情况下,县水利局财务部门的出纳刘征仍以财务股长周爱国未许可的理由,拒不接受审计组的正常审计盘存,双方一直僵持到当日上午11点。审计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得县审计局负责人的同意,对水利局保管现金的保险柜和未入账的票据资料进行了现场封存。
封存时,审计人员向县水利局送达了封存通知书。但在送达封存通知书时,县水利局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黄兰芝和财务股长周爱国,拒不签收审计人员送达的封存通知书。
封存的资产和资料仍由县水利局出纳刘征保管,封存日期7-15天,封存期间,如防汛抗旱需要办理有关业务,在审计未移交前,由审计人员现场监督办理,并根据需要,实施延期封存。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资料进行封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审计权限。
团风县审计局向全县通报了县水利局拒绝审计这一案例,并利用这一审计案例,在全县开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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