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审计局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近日,潍坊市审计局制定出台《审计项目审理暂行办法》,对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范围、内容、权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始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标志着该局法制工作向审理模式转型,并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该局把法制科作为专职审理机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对反映审计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审理的主要内容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审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
该局的审理工作分前置性审理和后续审理两个阶段进行,将初次审理的切入点选择为现场审计基本结束,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前;前置性审理结果以审理工作记录的形式反馈给审计组,根据情况要求审计组补充审计程序或证据,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进行二次审理,经审理会议研究决定,出具正式审理意见书,根据情况要求审计组补正有关事项和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的会议;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该局要求审计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后,将审计实施方案报法制科备案。法制科自收到项目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性审理程序,3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审理程序并提出审理意见,及时提请总审计师召开审理会议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法制科负责督查审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及时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重点研究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讨论审定审计结论性文书和处理处罚事项。法制科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审计结论性文书进行最后核查把关。审理结果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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