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政府出台《办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近日,威海市政府出台《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从计划管理、举借原则、使用范围、偿还责任、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是明确规定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审批,计划要载明举债建设项目名称、内容;债务的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偿还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和余额变动情况;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举借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财政部门负责对债务责任主体上报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债务责任主体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性债务举借原则和使用范围。《办法》规定,要按照统筹兼顾、控制规模、讲求效益、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的原则举借政府性债务,没有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举债;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或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举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债务责任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违反《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以地方财政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应当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政府性债务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产能过剩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
三是明确规定了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责任。《办法》规定,按照“谁举债、谁偿还”原则,偿还债务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其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债务的监督责任;无主管部门的债务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同时承担偿债监督行政责任;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其他政府性债务,由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偿还。
四是加强了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对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导向进行清理规范,全面摸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妥善处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债务,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综合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风险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如有风险监测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债务责任主体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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