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着眼六方面修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委2012年第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该办法是在2003年出台的合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上级的新规定和形势发展需要所作的全面梳理和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下划了部分审计权限。规定在接受市委组织部委托后,对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副县级的乡镇、开发区等市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市审计局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是增加了两种审计形式。增加了任前审计形式,同时规定对于经济事项单一且总量不大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可实行离任交接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调配合。明确了市纪检、组织、国资等单位人员作为审计组正式成员,参与审计实施,对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调整了经济责任划分。将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由原来的2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3类责任,并明确了3类责任的具体划分。
五是维护了领导干部权益。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进行申诉和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六是推进结果公开和成果运用。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除主送本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组织部门外,还要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同时,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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