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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51号

颁布时间:1989-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外字[1988]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4月1日起依照执行。代征手续费在代征税款的5%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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