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革发[73]4号
颁布时间:1973-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个人和伙食单位屠宰牲畜,均应征收屠宰税。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三元五角,羊每只三角,牛及其他牲畜(马、骡、驴)每头三元。
屠宰病、伤、死畜,和淘汰猪、顽猪,由市,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屠宰税照顾。
一九七三年元月三日
(区税务局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了改进农村税收和地方税的征收问题,对屠宰税确定由按实际重量或标准重量从价计征,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二元至三元,羊每只二角至五角,菜牛等大牲畜每头征三元至四元。并提出了定额的幅度,具体办法和定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