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4]251号
颁布时间:1994-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5号)转发给你们,对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照章征收屠宰税。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
税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国税发[1994]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各地税务部门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征收屠宰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屠宰税已经下放给地方管理。总局认为,屠宰税下放各地管理后,各地制定的屠宰税具体征收办法,也应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