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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5]164号

颁布时间:1995-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出现了按人头或承包土地摊派屠宰税的作法,违背了现行税收政策,增加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挫伤了农民发展生猪的积极性,群众反映强烈,引起了省委、省府领导和重视。最近,省委书记谢世杰同志批示:“生猪屠宰税,不能按人头收。已按人头收要纠正,今后再干的要惩处。”为了严格执行税法,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政策。屠宰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在近期内对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严格执法、改进和加强征管的建议,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屠宰税管理工作。要对现行的屠宰税管理办法进行总结、完善,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款入库。积极培植税源,帮助农民解决发展生猪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农民发展生猪的积极性,以保障屠宰税能稳定增长。大力宣传屠宰税政策,重点是加强对农村的宣传力度,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重点是加强收购环节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屠宰税属于行为税,只有发生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行为才能征收屠宰税。在我省新的屠宰税法规出台以前,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政策执行。

  经营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金额的3%计算缴纳屠宰税。收购环节实行定额征收的,屠宰税定额应根据当地出肥生猪平均重量和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不能过高或过低。收购环节的屠宰税由收购方在收购地缴纳,一律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养猪户缴纳。要推行凭收购生猪专用凭证收购生猪的办法,出售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有协税护税的义务,在出售生猪时,必须向收购方索取有关部门核发的收购生猪专用凭证,并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加强代征工作管理,严格依照税收法规代征税款。农村屠宰税,绝大部分地区采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收的办法。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管理,定期对代征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代征人员必须具备素质好、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等条件。代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严禁用白条收税、收人情税和按人头摊派。代征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解缴入库,严禁贪污挪用。代征人员在代征其他部门委托收取的费用时,税费必须分开,使用各自的票据,严禁税费不分。要建立代征工作考核制度,对代征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税收政策,经教育又不纠正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应取消其代征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摊派屠宰税的作法。各地要定期对屠宰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现行屠宰税政策规定,将屠宰税按人头或承包土地摊派到农户,以及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将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养猪户缴纳的,自行提高自宰自养自食生猪屠宰税定额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报请有权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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