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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明电[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摊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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