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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1992]58号

颁布时间:199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原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危房重建,经当地城建、公安部门鉴定,井由计划、税务部门审批,在不扩大原有建筑面积不征用土地的原则下,进行拆除重建的投资,暂适用0%税率。新增加部分,应照章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计委、经委、税务、建委、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

  五、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办法尚未下达之前,先按《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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