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8]67号
颁布时间:1998-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地税局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报字[1998]第8号)收悉。关于如何确定房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对目前单位房改而投建的公房或向职工集资建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现行规定,项目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这类费用亦构成了项目投资完成的应税额。当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计划投建阶段(即建设前期)不发生征用土地行为,而是得瞬息单位原有的用地时,则项目投资完成额中便没有土地征用的各项费用发生,因而,对这类项目在房改时不再作价和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