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地税局
东兴市、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县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区边境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9年度起全面恢复征收。结合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我区边境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自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对续建的项目,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所完成的投资额,仍按原规定予以免税;对其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所完成的投资额,应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3、各地对当前的在建项目应进行一次清理,建立征收台帐和纳税档案,并做好征免税的交接工作。
4、及时做好开征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之正确地掌握政策精神,强化征管。
5、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依法治税,税收政策不得随意变通和越权减免。
6、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边境地区要做好恢复征收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保证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