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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军队系统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3]350号

颁布时间:199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2)11号《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军队系统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列入军队工程建设当年年度执行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各类营房,后方基地仓库、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污染治理以及军需、装备修理厂、军马场等军事工程项目,以及相当的训练场地。围墙、道路、桥梁、铁路专用线、绿化、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和文化、生活、卫生、服务等配套设施和抗震加固工程,其税率均为零;离退休干部住房工程的税率,在“八五”期间亦为零。上述工程均免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直接发放投资许可证。

  2、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经营的企业化宾馆、招待所、饭店、写字楼等非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公布的项目税率纳税,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发放投资许可证。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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